青陽縣關于加強縣城區犬類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縣城區犬類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強化犬類管理的通告》(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池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2019年4月30日印發)等有關規定,現就縣城區犬類管理通告如下:
一、養犬人有以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養犬人進行處罰。
養犬人所養犬只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違反規定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二、養犬人有以下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對養犬人進行處罰。
1、違反規定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黨政機關、學校、市場、醫院、賓館、飯店、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圖書館、候車(船)室等室內公共場所;違反規定攜犬進入公園、廣場、碼頭等設有禁入標志的室外公共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2、攜犬外出時,應由成年人牽領,主動回避行人,并隨身攜帶清潔工具,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未能及時清除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養犬人有以下行為的由衛生健康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對養犬人進行處罰。
違章養犬或拒絕、阻撓捕滅違章犬,造成犬只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健康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對養犬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流浪犬(室外無人牽領的犬只均視為流浪犬)由公安機關組織捕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